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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交通**限公司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限公司××行诉被告沈*、嘉兴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限公司××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沈*、嘉兴市**有限公司12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限公司××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沈*、嘉兴市**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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