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司嘉兴分行与被告范**、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司嘉兴分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司嘉兴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民泰**司嘉兴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4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864元,由原告浙江民**司嘉兴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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