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临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临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浙江**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