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湖**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太湖**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太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太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安徽**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