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安庆盛**限公司诉丁向*、叶*、安徽省安庆**装有限公司、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盛**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向*、叶*、安徽省安庆**装有限公司、蒋*、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盛**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丁**、叶*、安徽省安庆**装有限公司、蒋*、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