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诉被告王*、王*玲、耿*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国邮政**司新郑市支行与陈**、杨**、赵**、王**、张**、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新郑市**有限公司、新郑市**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乔**、王**、乔**、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邱**、邱**、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王**、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赵朝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李**、李**、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王**、安**、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王**、王*、耿*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王**、安**、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