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柴**、柴**、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25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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