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记升、王**、王**、李**、刘**、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邱**、张**、王**、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王**、左**、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赵**、赵**、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徐**、徐**、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刘**、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赵**、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陈**、芦**、白**、李**、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李**、王**、柳**、柳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朱*、朱**、朱**、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