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吕**、安炳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宋**、宋**、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安**、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新郑市支行与李海水、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张**、王**、赵**、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马**与马**、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新郑市支行与雷**、柴**、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白**与白**、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王**、靳**、白**、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沈**、刘**、沈**、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