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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贺伟民、贺**、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被告贺**、贺**、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巩义市支行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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