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被告贺**、贺**、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巩义市支行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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