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陆**、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任孟*、陆**、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贺伟民、贺**、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巩义市支行与李**、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刘**、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连新伟、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李书明、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巩**欣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段**、王**、段**、段**、段留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姜**、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刘**、郅红军、曹**、刘**、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