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刘**、郅红军、曹**、刘**、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任孟*、陆**、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陆**、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贺伟民、贺**、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巩义市支行与李**、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李书明、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谷建会、刘**、张**、张**、刘**、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胡**、孙**、孙**、侯**、张**、孙**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崔**、孙**、赵**、孙**、崔**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诉乔新红、贾**、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诉张**、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