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王**、段**、段**、段留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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