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申请执行胡**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与胡**、王**、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王**、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认定被执行人胡**、王**、胡**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牟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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