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中牟支行与被告门新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中牟支行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中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七十六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三十八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中牟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与被告程**、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信用社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大孟信用社与被告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大孟信用社与被告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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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赵**、卢**、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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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信用社与被告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信用社与被告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