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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诉称,2007年4月3日,被告以保证担保形式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约定利率为10.005‰,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仅支付利息至2010年8月4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借款申请1份;

2.借款借据1份;

3.保证担保借款合同1份;

4.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1份;

5.2013年12月8日、2014年1月10日原告委托人对被告的通话录音。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被告虽在原告处签字,但原告实际并未将该笔借款交付给被告,故不同意返还借款。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称该通知书系李*某签收,借款时被告与李*某并未结婚,李*某不清楚被告是否在原告处借款;对证据5中2013年12月8日的通话录音有异议,称时间长记不清了,对2014年1月10日的通话录音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证据1-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系原件,能与证据1-3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5中2014年1月10日的通话录音无异议,虽对2013年12月8日的通话录音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两段通话录音与证据1-4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30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4月30日至2008年4月30日,约定月利率为10.005‰,逾期日利率为0.50025‰。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仅支付利息至2010年8月4日,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及支付下余利息,双方酿成纠纷,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仅支付利息至2010年8月4日,其应当按约定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下余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提出抗辩意见,但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借款五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8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利息(按日利率0.5002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河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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