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孙**、冯**、冯**、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孙**、冯**、冯**、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催交法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孙**、冯**、冯**、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用,经催交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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