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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银行与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澳洲联邦银**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高**、史文学、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史文学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豫A309QG)一辆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郑*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A2YW99)一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澳洲联邦银**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史文学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豫A309QG)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郑*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A2YW99)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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