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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张**与天津诚信**有限公司、天津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张**,原审被告天津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陈**、张**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天津创**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8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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