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亿安兆**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民法院作出(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天津亿安兆**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535013.39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工程质量鉴定费共计938756.1元、执行费69769元。
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