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北京利**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利**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利**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泽**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如逾期给付,应给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以550万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泽**限公司本案执行费62325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泽**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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