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沪**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沪**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津高民一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沪**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天津**民法院申请执行,市高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津高执字第003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天津**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215584元,并以157215584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54669元,执行费236813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厦**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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