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14489.34元及欠付的工程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产业有限公司应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6736元及诉讼费人民币53357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产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