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大港**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异议人天津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天津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天津中**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