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龙元建**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元建**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龙元建**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昊雄钢铁**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873610.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昊雄钢铁**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56605元,违约金2087361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90518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昊雄钢**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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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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