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滨**力有限公司与林州四**限公司、万晓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有限公司、万晓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天津市滨**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089元,减半收取168544.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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