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天津滨**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天津滨**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四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天津滨**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天津滨海**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60398元及违约金等;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天津滨**土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费60202元等。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天津滨**土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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