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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密云县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北京市密**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大**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08年6月30日,我与被告**委会签订《工程协议书》,约定由我为大辛庄硬化路面、修建厕所等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委会未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工程款1093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大**委会辩称:原告李**施工属实,但该工程系前任村干部发包,对于工程量及价款不知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0日,原告李**与被告大**委会签订《工程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一、工程名称:环卫、车库、厕所、路面;二、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大包;三、工程量:库房厕所75平(方)米×1400元u003d105

000元,路面58平(方)米×75u003d4350元,计109350元;四、工程总造价壹拾万零玖仟叁佰伍**;五、质量要求:按村委会要求施工,随时检查,出现工伤事故自负……”。原告李**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被告大**委会原主任刘**及原社长李**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因被告大**委会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原告李**诉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工程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李**与被告大**委会签订的《工程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工程款,不应拖欠,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市密**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工程款十万九千三百五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四十四元(原告李**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大辛庄村民委员会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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