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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称,2013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塘承高速蓟县八庙段小桥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在施工期间,不能按合同履行相应义务,严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原告卢*将其承包的塘承高速蓟县八庙段小桥工程分包给被告李**,双方并签订塘承高速蓟县八庙段小桥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工程地点:蓟县八王庙村;二、工程性质:大清包;三、工程价款:每平方米78元;四、工程质量:乙方(被告)保证质量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按图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五、工程要求:甲(被告)方提供钢材、混凝土、定型模板,提供电源及住宿;六、付款方式:按工程计量付款,计量完付80%,剩余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清20%工程款;七、安全问题;安全由乙方负责,出现安全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八、其他事项:因甲方材料不到位或甲方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乙方损失由甲方赔付,乙方自带工具包括吊车;九、误工问题:因甲方计量款不到位造成停工,由甲方全权负责赔付依法工人工资;十、工程内容:乙方负责桥面所有工程(不包括铺油和道路设施),自带吊车,拉伸机及制作钢筋设备。搭桥板属于甲方;十一、此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如一方违约当地法院解决。协议签订后,被告李**进场进行施工,原告卢*按计量支付被告李**工程款。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李**延误工期,并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原告卢*被罚款20000元。为此原告卢*与被告李**发生争执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工程结算及罚款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与被告李**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被告李**在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和延误工期问题,给原告卢*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此被告李**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卢*主张被告李**赔偿经济损失,有原告卢*出具的协议书、工程结算及工程质量罚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且被告李**放弃抗辩权,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卢*表示与被告李**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已解除,不再主张其权利,本院照准。经核实,原告卢*的经济损失为2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李**赔偿原告卢*经济损失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卢*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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