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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陈**建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由被告处承包彩钢网架工程,当时未结清人工费370000元,材料费123496元及借款171390元,合计664886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迟迟不给原告结账,后双方订立还款协议,而至今被告仍未按协议执行,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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