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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