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滨**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2015)蓟执字第002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给付期限内未履行应负的法律义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46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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