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2015)蓟执字第002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给付期限内未履行应负的法律义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46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