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建立与张**、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立与被告张**、张**、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原告张建立所诉被告张**、张**的住所地有误,其诉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立起诉被告张**、张**、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中的被告张**、张**住所地有误,原告张建立逾期又不能提供相关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住所地情况,原告张建立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建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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