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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山与蓟县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宾山诉被告蓟县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井**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宾山、被告西**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宾山诉称,2013年6月份,原告承揽了被告村内道路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后,除已支付的工程款40000元外,被告欠原告工程款92090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所欠工程款9209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原告宾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2张。

被告辩称

被告西**委会辩称,这届村委会是新成立的,与上届村委会账目还没有交接,对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不清楚。另外,被告村内道路改造工程的费用应由镇政府支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西**委会对原告提供的2张欠条虽然不认可,但是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建筑施工业务。2013年6月份至12月份,原告承揽了被告村内道路改造工程。期间,被告除已给付原告40000元工程款外,尚欠原告工程款92090元未付。2014年1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张欠条,内容为u0026ldquo;欠条今欠黄家屯宾山打道路面工费现金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欠款人:西**委会(盖有蓟县东**村民委员会公章)张华。经手人:黄香芹王森王金(盖章)。2014年1月10日u0026rdquo;。2014年6月1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了1张欠条,内容为u0026ldquo;欠条今欠黄家屯宾山铺砖砌沟工费计96090元,以还40000元,下欠56090元。伍万陆仟零玖拾元整。欠款人:西**委会(盖有蓟县东**村民委员会公章)张华。经手人:黄香芹王森王金(盖章)。2014年6月1日u0026rdquo;。后因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上述工程款,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张**任村主任,黄**为村党支部书记,王*为村会计,王金为村理财小组组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揽了被告村内道路改造工程,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欠原告工程款92090元未付,有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现原告持据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92090元,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工程款应由镇政府给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蓟县东**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宾山工程款920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付清。

如果被告蓟县东**村民委员会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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