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蓟县杨**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蓟县杨**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被告蓟县杨**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原告修路款366306.3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蓟县杨**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被告确实拖欠原告366306.3元工程款未给付,但被告现在没钱给付,等被告有钱一定给付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原告为被告修建村庄里的水泥路,期间双方结算过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366306.3元未给付,被告于2015年7月1日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脱不负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原告依据合同为被告施工完毕,被告理应按约给付原告余欠工程款。原告所诉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蓟县杨**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工程款366306.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