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6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委会之委托代理人李**、刘**,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67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