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王*刚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六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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