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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中**解放军6600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解放军6600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涉案工程丰台被装供应站军需自动化立体库房及相关施工资料的秘密等级为“机密”级。《最**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第五条规定“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方人民法院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北京**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最**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区直属军事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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