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曹**与江西昌**团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有限公司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陈*与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有限公司与中**解放军6600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北京市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等与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限公司与中国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宏洲**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等与高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怀**限公司与常秀丽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