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被告泸**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州七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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