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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田**、天津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田**、天津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王**、卞**,被告田**、被告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增诉称,2014年被告市政公司承建了唐*二期仓桑公路出口匝道B、C桥施工工程项目,后**政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田**,2014年3月11日,被告田**又将该工程部分施工任务分包给原告。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为加工制作钢筋、支拆模板、架子工程,同时约定原告工人和机械入场拨款50000元,余款按工程进度划拨。原告并于当日组织工人和机械进场施工,但被告田**只给付16000元。施工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田**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但被告田**始终不同意支付,同时在原告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田**对工地管理不善,自原告入场后工地多次出现人为的停电及阻止原告施工的情况发生,致使原告无法正常施工。另原告按被告田**要求进行了部分协议外的工作,但被告田**始终不予确认。致使原告无法继续施工。故原告要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田**订立的《建设施工协议书》,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502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柏林辩称,不同意原告刘**的诉讼请求。对另一被告市政公司,我与他没有关系,我不是从市政公司那里包的工程。工程的总发包方,我也不清楚。

被告市政公司辩称,被告市政公司未与被告田柏林签订过任何施工合同,也没有与其发生过实际的施工关系被告市政公司不应当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恳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市政公司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原告刘**与被告田**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地点位于天津市蓟县杨津庄镇大保安镇村唐承二期仓桑公路出口匝道B、C桥工程。一、工程名称:沧桑出口B、C匝道桥;二、工程地点:蓟县杨津庄镇大保安镇村;三、工程内容:加工制作钢筋、支拆模板、架子工程;四、工程承包方式:大清包;五、合同价款:以工程清单单价为准,以现场实际发生量为准进行结算;六、工程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延的经甲乙双方代表确认,工期应顺延;七、是由甲方原因造成的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有较大变更;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累计超过12小时;3、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4、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八、甲乙双方责任:1、甲方为乙方提供完整的工作面,不能影响乙方施工;2、甲方为乙方提供满足施工住宿的临建房屋;3、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定点、定位工作;4、甲方负责三通一平;5、水电费由甲方负责;6、乙方按国家规范施工,以草图纸为准尊重甲方;九、付款方式:1、工人和机械进场后拨付50000元;2、按施工进度拨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刘**即于2014年3月12日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4年3月12日被告田**支付原告刘**工程款10000元,为该项工程租赁集装箱一个,被告田**垫付押金11000元,租赁墩柱模板20米被告田**垫付押金50000元,另被告田**以借款形式向原告刘**交付工程款8000元。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及外界干扰双方出现矛盾,被告田**认为原告刘**没有能力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程,而原告刘**认为被告田**不能保证其预期竣工,故原告刘**于2014年4月5日撤场,停止施工。施工停止后,双方对工程量未进行结算。案经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协议、收条、欠条、证人证言等相关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田**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后因双方合作出现矛盾,原告停止施工,现原告主张解除工程承包协议,被告田**亦同意解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田**、市政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95020元,因原告在施工中,中途停工,双方未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结算,就损失数额也未经双方签字确认和相关部门评估鉴定,且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市政公司与被告田**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田**、市政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502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刘**与被告田柏林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二、驳回原告刘*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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