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原告刘**所诉被告陈**的住所地有误,其诉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起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中的被告陈**住所地有误,原告刘**逾期又不能提供相关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住所地情况,原告刘**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