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李**与被告代建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李**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已减半),由原告段**、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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