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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许**与蓟县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许**与被告蓟县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保**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保**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许**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46630元及逾期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大保安镇村委会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0日,原告许**、许**共同承包了被告大保安镇村委会水泥硬化道路面工程,双方约定水泥路面工程20000平米,每平米70元(包括路基平整),乙方包工、包料。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原告共完成修路工程7809平米,被告共欠二原告工程款546630元。2009年5月20日被告为二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许**为被告大保安镇村委会的修路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54663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原告持据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损失5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蓟县杨**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许**、许**工程款546630元及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50000元,共计59663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88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蓟县杨津庄镇大保安镇村民委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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