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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7月,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建设工程分包的口头协议,被告将天津市**有限公司第五车间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款为93024元。2013年7月25日,原告施工完毕,被告验收后,经原告索要工程款,被告至今仍欠原告88371元未付。故起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8837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不能提供被告张**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周*起诉被告张**不明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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