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长**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长**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熊**与蓟县马**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蓟县马**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蓟县邦**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陈**建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玉田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蓟县**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