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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黄*与蓟县马**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黄*与被告蓟县马**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周**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黄**称,要求被告给付二原告工程款550700.5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周**委会辩称,对欠原告工程款无异议,但村委会暂时没有能力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原告赵**、黄*共同承包了被告周官屯村委会生态村建设的修路、通电工程,原告包工、包料。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二原告工程款550700.5元。2013年10月25日被告为二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黄*为被告周官屯村委会生态村建设的修路、通电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共欠原告工程550700.5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原告持据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蓟县马**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赵**、黄*工程款550700.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654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蓟县**民委员会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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