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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讼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诉称,2013年5月,原告为被告在鑫泰园住宅小区施工,2013年7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工程结算手续,共欠原告工程款4810850元,该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付,现具状,要求被告给付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施工是事实,但未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故不同意给付原告工程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为蓟县**宅小区的开发商,案外人天**有限公司承建了该项目的施工工程,后被告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发生施工纠纷,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场。为保证工程进度,2013年5月3日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2号、3号、6号、7号住宅楼房继续施工,双方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7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文件如下:证明、天津市蓟县京哈公路南侧鑫泰园住宅小区2#、3#、6#、7#楼未完主体由邓**施工,施工工程量4373.5㎡,工程造价1100元/㎡,欠邓**工程款大写:肆佰捌拾壹万零捌佰伍拾元(小写:4810850元),同意由售楼款优先给付。天津市**有限公司(章)、法定代表人王*、2013年7月8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所开发的小区施工,被告应及时结算工程款。现原告持据,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可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其抗辩理由,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拒付下欠工程款,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邓**工程款48108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26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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