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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