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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中**有限公司与中国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淇县中**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8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驳回中国铁**团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为: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处理,上诉人参与的哈大高铁客运专线工程系重点工程,不允许转包,上诉人依照合同提供劳务,与建设施工合同无关,被上诉人单位项目部领导做出的“处理决定”中有一句话“决定将账面欠两工班劳务款予以清零处理”证明该款项属于劳务款。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国铁**团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工程所在地在长春,被上诉人住所地也在长春,本案应由长春**法院管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系因在哈大高铁客运专线工程长春联络线项目施工中发生纠纷产生的争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双方均认可工程施工地在长春,故本案依法应由长春**法院处理,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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